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三章 利用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与文化主管部门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田野调查、信息采集、专业人才培训等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