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和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港口和航道资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障港口和通航安全,促进港口和航道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