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客运船舶经营人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随船携带其副本。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