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