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吊销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资格:(一)被判处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二)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