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吊销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资格:

(一)被判处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