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乘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的,可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失。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