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乘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的,可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失。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