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属拒载乘客行为:(一)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有乘客在停车站点要求乘车而拒绝载客的;(二)在停车场、站开启空车标志灯而不服从调配的;(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者可停车路段,开启空车标志灯,而拒绝载客的;(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乘客下车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