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拒载乘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酗酒或精神病乘客无正常人陪伴的;(二)要求超员、超载行驶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四)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乘客不出示身份证件的;(五)乘客要求在禁停路段上下车或要求在禁止机动车行驶的路段上行驶的;(六)乘客要求合乘,第一乘客不同意的;(七)乘客不愿按里程计价器计费标准付乘车费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