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同意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入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