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同意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入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