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