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