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