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