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