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