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