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