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十日内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日内核定下达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