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前款规定的具体用水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