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