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报国务院财政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