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和措施;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