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和措施;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