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