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