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