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