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