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