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