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