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