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教育引导信教公民依法参加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