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五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安排、处理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