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经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应当宣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