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二米。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