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长制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实行路长制。城乡道路分级分段设立路长,由路长对其责任路段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路段存在的问题。路长制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