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址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窑、打井等挖掘或钻探作业的;在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或者其他影响城址历史风貌的设施,擅自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影响城址历史风貌的建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