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城址安全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城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