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财政、医疗保障、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