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