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献血者献血后,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采供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给予人文关怀,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回访制度。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情况并提示就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