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宣传、党史等部门和陵园管理机构、雨花台红色文化研究院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研究和交流,挖掘和展示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思想内涵和当代价值,为阐释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提供理论支撑。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参与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研究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在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