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树木。

中轴线纪念建筑群、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和知名烈士墓区域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其他区域确需大修剪,或者移植、砍伐十棵以下树木的,应当经陵园管理机构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十棵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