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