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进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综合执法。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将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版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