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