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发明创造以及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