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