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任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依法罢免的,其所任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