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