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